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關于汽車報廢使用年限的規定
??第四條、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。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、拆解、銷毀等處理,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:
??一)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;
??二)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;
??三)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,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;
??四)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。
??小、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、大型非營運轎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。
??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,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,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、拆解、銷毀等處理,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:
??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,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,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;
??二)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;
??三)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,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;
??四)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;
??五)其他小、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,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,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;
??六)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;
??七)小、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,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,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;
??八)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,中、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,重型載貨汽車(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)行駛70萬千米,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,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;
??九)專項作業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;
??十)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,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。